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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巢区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“金”

来源:巢湖日报 作者: 时间:2008-07-17 Tag: 点击:
日前,居巢区对《巢湖市居巢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,并公布实施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外,居巢辖区范围内的乡镇(街道),经依法征地后失去全部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.3亩(以户为单位)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口,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。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资金组成。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(组)集体出资部分。政府出资部分标准为划拨土地每平方米10元,出让用地每平方米25元,村(组)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按20%标准提取。个人账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,个人缴费标准为:一档6500元,二档5000元,三档3500元,个人可自行选择。养老金从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,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发放,标准于个人缴费标准相挂钩。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,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。区劳动部门为经办机构,区国土部门负责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费,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拨付,实行收支两条线,专户管理,专款专用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备用金制度,按照3—5%比例从每年区和乡镇土地出让收益中分级提取,专户存储。办法还明确了违规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法律责任。(刘睿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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