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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巢出台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意见

来源:都市晨刊 作者: 时间:2008-08-21 Tag: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意见   点击:
     日前,居巢区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个人建房管理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相关法规,制定出台了《巢湖市居巢区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意见》。

  离退休干部回乡定居可申请建房

  《意见》规定,个人符合无房户和经审核原址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需迁址新建的;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申请分户的,且分户前仅有一处住房的;遭受自然灾害损毁原宅基地灭失的;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、征用、土地整理复垦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;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向落户原籍并确无住房的退伍军人,以及回乡定居的离退休干部、华侨和港澳台同胞;两劳释放人员回家无住房的,长期在外租住,户口在本地的;以及其他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。具有以上情况之一的,可申请新建住房。

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。以出租、出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,或将住宅改做他用,再申请宅基地的;在征地拆迁中已作货币补偿、产权调换的;违法占地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;不符合规划要求的;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。

  单元式住宅每户不超120平方米

  个人建房,必须符合集镇规划、村庄建设规划和相关规划,遵循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节约用地、保护耕地、优化环境、方便生活的原则。村庄建设规划,应按照合并村庄的总户数,考虑人口向城镇转移,合理确定村庄规模,尽量依托老村庄有序向外扩展,不占或少占农田。

  鼓励个人集资联建多层单元式住宅,单元式住宅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。以单户形式建房的,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每户宅基地及院落总用地面积,在第一、二类区域不得超过120平方米,第三、四类区域不得超过160平方米。已经超占宅基地的,超占部分应在老房拆除后交还集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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