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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类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属于自行协商处理范畴
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08-11-06 Tag: 点击:
 自11月1日起,《巢湖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》实施后,在市区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,有五类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属于自行协商处理范畴,九类不属于自行协商处理范畴。

  根据规定,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五类道路交通事故为:机动车在我市办理登记,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、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;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,具有有效的保险标志的;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与其准驾车型相符的、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的;机动车驾驶人无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行为;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。不适合自行协商处理的九类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为:造成人员死亡、重伤、轻伤、轻微伤的;造成机动车损失超过2000元的,非机动车超过100元的;驾驶人无有效的驾驶证的;驾驶人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行为;驾驶无效号牌、无检验合格标志、无保险标志的;碰撞建筑物、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;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;造成单方车辆损失事故的;其他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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