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日下午3时40分左右,被告人曹亚东被带进市中级法院第一法庭。审判长用了约10分钟的时间,当庭宣读了判决书。
判决书认为,被告人曹亚东身为国家公务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17.6万元、美元1.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1.6万元的购物卡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
判决书指出,曹亚东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,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其于案发后,能退清赃款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据此,根据被告人曹亚东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一审法庭作出如下判决:被告人曹亚东因犯受贿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;对曹亚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7、6万元、美元1.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1.6万元的购物卡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法庭宣判后,被告人曹亚东当庭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,称与律师见面后再考虑。
